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第××××号
时间19××年5月17日12时30分地址××市××路××路口××市××公司司机王××驾驶“桑塔纳”小客车,在××路由西向东通过××路口时,适有××市××出租汽车公司司机李××驾驶“切诺基”吉普车以八十多公里时速由南向北通过路口。李××临近路口发现前方横穿的小客车后虽踩了紧急刹车,但因为行车速度快,停车不及,吉普车前部撞在小客车右部,导致小客车内乘车人赵××当场死亡、两车均损毁的重大交通事故。
发生交通事故缘由是:王××开车通过路口时,未让干路车先行,属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汽车通过没交通信号或交通标志控制的交叉路口,需要遵守下列规定依次让行:支路车让干路车先行……”的规定,李××开车通过路口时,未减速慢行,属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机动车辆遇道路宽阔、空闲、视线好,在保证交通安全的原则下,最高时速规定城市街道为七十公里的规定。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置方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王××负事故主要责任,李××负事故次要责任,赵××不负责任。
承办人:宋××郭××19××年5月27日
此认定书,已于19××年5月28日向当事各方宣布,当事人不服的,可在接到认定书后15日内向××市交警支队申请重新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