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在对证据采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采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现有证据材料不可以证明证据采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公告有关侦查职员或者别的人员出庭说明状况;人民法院可以公告有关侦查职员或者别的人员出庭说明状况。有关侦查职员或者别的人员也可以需要出庭说明状况。经人民法院公告,有关职员应当出庭。
第六十条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可以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办法采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第六十一条证人证言需要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将来,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置。
第六十二条但凡了解案件状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点或者年幼,不可以分辨是非、不可以正确表达的人,不可以作证人。
第六十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四条对于风险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别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方位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手段:
(一)不公开真实名字、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手段;
(三)禁止特定的职员接触证人、鉴别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手段;
(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手段。
证人、鉴别人、被害人觉得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方位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手段,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第六十五条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成本,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能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薪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