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曾某某等十人为镇平县某面粉企业的股东,公司经营期间发生多笔巨额款项的入账及支出状况。十人为知道有关状况,维护自己合法的权益,于2022年4月向公司提出申请,需要查阅企业的账簿。
该公司在收到申请后,未在15日内作出回话。曾某某等十人诉至法院,需要镇平县某面粉公司配合其行使股东知情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觉得,曾某某等十人作为公司股东,有权需要查阅公司账簿。
公司在曾某某等十人提出申请后15日内未作出回话,也未向十人说明理由,侵害了曾某某等十人的知情权。最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曾某某等十人推举代表到公司查阅账簿,公司予以配合。
典型意义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可以需要查阅会计账簿。股东知情权是股东的一项最基本权利,是股东知道公司经营情况,参与公司营运管理的基础。
股东需要行使知情权,无不正当目的,又不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应予支持。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