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但保险法对于合同中的免责条约有所限制。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约,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约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约不产生效力。
合同中的格式条约有效吗?
并非所有些格式条约都是无效的,未履行以下三点才会致使条约无效:
1、该条约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社会公序良俗。
2、提供格式条约的一方借用格式条约,不适当的免除或减轻自己责任加重他们责任、限制或者剥夺他们主要权利。
3、提供格式条约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使得他们没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约。
《中国民法典》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能违反法律,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约无效:
(一)导致他们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他们财产损失的。
《保险法》第十九条
使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约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约无效: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些权利的。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社会保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