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神州律师网

神州律师网

神州律师网 > 合同纠纷 >

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约有没效?

www.etsvt.com 2025-08-23 合同纠纷

有效,但保险法对于合同中的免责条约有所限制。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约,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约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约不产生效力。

合同中的格式条约有效吗?

并非所有些格式条约都是无效的,未履行以下三点才会致使条约无效:

1、该条约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社会公序良俗。

2、提供格式条约的一方借用格式条约,不适当的免除或减轻自己责任加重他们责任、限制或者剥夺他们主要权利。

3、提供格式条约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使得他们没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约。

《中国民法典》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能违反法律,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约无效:

(一)导致他们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他们财产损失的。

《保险法》第十九条

使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约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约无效: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些权利的。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社会保险法

Tags:

合同纠纷热点
合同纠纷知识
热门城市
安徽律师 北京律师 北海律师 长春律师 长沙律师 成都律师 大连律师 东莞律师 大理律师 福建律师 福州律师 广东律师 广西律师 贵州律师 贵阳律师 广州律师 河北律师 河南律师 湖北律师 湖南律师 海南律师 合肥律师 杭州律师 吉林律师 江苏律师 江西律师 昆明律师 辽宁律师 兰州律师 宁夏律师 南京律师 南宁律师 青海律师 上海律师 山西律师 山东律师 四川律师 陕西律师 沈阳律师 苏州律师 深圳律师 天津律师 唐山律师 无锡律师 威海律师 武汉律师 厦门律师 西安律师 云南律师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