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院强制实行没用如何解决
法院强制实行没用,权利人一般应当耐心等待机会,待被实行人有可供实行的财产时,第三向法院申请强制实行。
1.强制实行作为人民法院根据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确保权利人权益得以达成的一种方法,其效力来源于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书,如民事判决书、达成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等。
2.文书一旦生效,即成为义务人需要履行的法律依据。若义务人拒不履行,权利人完全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实行申请。
因此,法律快车提醒,当发现强制实行第一次未能达到预期成效时,权利人应维持冷静,积极关注被实行人的财产情况,当令提出第三强制实行的申请。
2、强制实行有关法律规定
关于强制实行,国内《民事诉讼法》中有明确规定:
1.《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与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实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实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实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实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实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实行。
2.《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实行书之日起超越六个月未实行的,申请实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实行。
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察,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肯定期限内实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实行或者指令别的人民法院实行。
3.《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被实行人或者被实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实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需要在15日内开始实行,不能拒绝。
实行完毕后,应当将实行结果准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30日内假如还未实行完毕,也应当将实行状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