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在天津开发区工作的参保职员所享受工伤保险实行的是单独的规范。29日,记者从天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天津开发区工伤保险自2004年7月1日起将与天津工伤保险政策并轨。并轨后,凡2004年7月1日后在开发区初次参保的用人单位,其工伤保险的交费基数与费率实行国家及天津工伤保险的现行规定。从2004年7月1日起,对参保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也将按《工伤保险条例》及《天津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的有关条约进行调整。但规定若因调整导致待遇减少的,则不作调整。
并轨后交费基数与费率实行天津现行规定
2004年7月1近日已在开发区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工伤保险交费基数与费率在2004年12月份前不作调整。自2005年1月起,统一按国家及天津工伤保险有关规定重新确定交费基数与费率。凡2004年7月1日后在开发区初次参保的用人单位,其工伤保险的交费基数与费率实行国家及天津工伤保险的现行规定。
工伤认定及工伤待遇也要统一标准
关于工伤认定范围、工伤申报期限、工伤认定程序、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与劳动能力鉴别的有关方法,开发区从2004年1月起统一实行国家及天津的工伤保险政策法规。自2004年7月1日起,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按《工伤保险条例》及《天津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的有关条约进行调整。
停工留薪期原薪资福利待遇不变
自2004年1月1日起,职工停工留薪期的确定统一按《天津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方法》实行,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原薪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第一,2004年7月1近日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并按原开发区工伤保险方法的规定正在享受工伤医疗期津贴的,开发区工伤保险基金将继续支付原待遇,直至停工留薪期满。用人单位在发放工伤职工的薪资福利待遇时可扣除由开发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若职工的实质薪资低于开发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用人单位不能扣留差额部分。
第二,2004年7月1日后职工发生工伤,用人单位为其发放停工留薪期薪资福利待遇的,开发区工伤保险基金给予适合补贴,标准为480元/月,补贴发放截止到2004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发放工伤职工薪资福利待遇时,可扣除开发区工伤保险基金补贴部分。
供养亲属抚恤金支付比率不变
自2004年7月1日起,因工死亡的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支付基数由天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薪资标准调整为工伤职工本人受伤前12个月养老保险平均月交费薪资标准,支付比率不变。若因调整导致待遇减少的,则不作调整。
2004年7月1日将来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按现行国家及天津工伤保险规定实行。
2004年1月1近日未参保有说法
因为开发区从1993年开始实行工伤保险,因此对于自1993年开发区实行工伤保险之日起至2003年12月31日,本应参加工伤保险而实质未参加的用人单位,职工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工伤保险基金不支付相应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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