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资金以职员名义出借给别人,职员离职后公司需要将债权返还公司,但该职员拒不返还该如何解决?
1、要知道什么是隐名代理,需要先知道什么是代理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推行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可以分为披露委托人的代理和未披露委托人的代理。
披露委托人的代理又可分为显名代理和隐名代理。显名代理就是代理人表明是在为别人代理,并说明具体是为哪个代理;隐名代理中的代理人表明自己是为别人代理,但不告知委托人是哪个。
公司以职员名义出借款项给别人,在这个法律关系中,公司是委托人,职员是代理人。
这个“别人”是借款人,在代理关系中被称作第三人。
2、显名代理的状况: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除非合同明确约定借款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外,受托人以我们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了解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
依据上述条约的规定,假如这个职员在出借款项时告知了借款人,这笔钱是企业的,他是代理公司出借款项,那样公司与职员之间就是显名代理的法律关系。在这样的情况下,根据一般代理处置即可,即公司应该直接向借款人倡导债权。
3、隐名代理的状况:
依据《民法典》规定,除非第三人与受托人在订立合同时假如了解受托人是受给该委托人委托就不订立合同,不然,受托人以我们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第三人不了解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受托人因第三人是什么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的,委托人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依据上述规定,假如这个职员在出借款项时告知借款人这笔款项是代人出借,但没告知借款人出借人是哪个,在借款人不可以按时偿还借款时,需职员向公司披露借款人,公司就能向借款人倡导债权。
在这样的情况下,依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职员不披露借款人不可以。譬如:职员坚持是将我们的款项出借给借款人的情形。
4、职员坚持是将我们的款项出借给借款人的
职员坚持是将我们的款项出借给借款人的,公司不可以依据代理的法律关系向借款人倡导债权。
在这样的情况下,公司可以参考与职员之间的协议或者其他法律文件,向职员倡导权利。
借款人与职员的借款合同到期,而职员又不采取积极手段倡导债权的,公司可以向借款人提起代位权之诉,以确保债权不被侵犯。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